【挪用特定款物罪】“挪用特定款物罪”是我国《刑法》中规定的一种职务犯罪,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、使用特定款物过程中,违反法律规定,将本应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或物资擅自挪作他用的行为。该罪名体现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严格保护,尤其在涉及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等特殊用途资金和物资方面,具有重要意义。
一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73条规定:
> “挪用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等特定款物,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二、构成要件
| 要件 | 内容说明 |
| 主体 | 国家工作人员(包括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) |
| 客体 | 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制度及公共财产的安全 |
| 主观方面 | 行为人必须是故意,且具有非法使用特定款物的目的 |
| 客观方面 | 实施了挪用行为,并且情节严重 |
三、适用范围
该罪名所指的“特定款物”,主要包括:
- 救灾款物
- 抢险、防汛款物
- 优抚款物
- 扶贫款物
- 移民安置款物
- 救济款物
这些款项和物资通常具有明确的用途和使用对象,一旦被挪用,可能严重影响相关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。
四、量刑标准
| 情节 | 刑罚 |
| 情节严重 |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|
| 情节特别严重 |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|
具体情节是否严重,需结合挪用金额、时间、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。
五、典型案例
例如,某地民政部门负责人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,私自将部分物资变卖,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,造成受灾群众无法及时获得救助,最终被认定为“挪用特定款物罪”,依法受到刑事处罚。
六、总结
“挪用特定款物罪”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一种严厉惩治手段。其设立旨在保障国家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,特别是在涉及民生保障的关键领域,防止因个人私利损害公共利益。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,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持续加强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