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】为减轻纳税人负担,优化税收结构,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颁布了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。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,是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,旨在通过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,进一步体现税收公平与合理。
本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可以依法享受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,包括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。这些扣除项目的设立,使得个税计算更加贴近实际生活支出,提升了税收制度的科学性与人性化。
以下是对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总结,并以表格形式展示各项扣除的具体规定:
一、主要
1. 适用对象:在中国境内有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,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。
2. 扣除项目:共六项,涵盖教育、医疗、住房、赡养等多个方面。
3. 扣除标准:每项扣除均有明确的金额标准或计算方式。
4. 申报方式:由纳税人自行申报,单位代扣代缴,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5. 政策目的: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,促进社会公平。
二、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览表
扣除项目 | 扣除标准/方式 | 说明 |
子女教育 |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| 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,从满3岁起至博士阶段均可扣除。 |
继续教育 |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每月400元;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一次性3600元 | 纳税人本人接受学历教育或职业资格继续教育,需提供相关证书或学籍信息。 |
大病医疗 | 每年最高80000元 | 纳税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在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超过15000元的部分。 |
住房贷款利息 | 每月1000元,最长240个月 |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,需提供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。 |
住房租金 | 每月1500元(城市不同) | 根据纳税人所在城市级别,分为三档:1500元、1100元、800元。 |
赡养老人 | 每月2000元 |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,或独生子女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 |
三、注意事项
- 纳税人需在每年12月前完成下一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。
- 扣除信息需真实有效,虚假申报将面临税务处罚。
- 专项附加扣除不能重复享受,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在多个单位申报。
通过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,国家在推进税制改革的同时,也更加关注民生需求,体现了税收制度的灵活性与包容性。对于广大纳税人而言,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扣除政策,有助于降低税负,提高可支配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