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切实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的规范管理,提升土地利用效率,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,现就进一步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明确农业设施用地范围与用途
农业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、畜禽养殖、水产养殖及农产品加工、仓储、保鲜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。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,科学界定农业设施用地的具体类型和使用范围,严禁将农业设施用地用于非农建设。
二、规范审批流程,强化监督管理
农业设施用地应当按照“先申请、后建设、再备案”的原则进行管理。建设单位应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,并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。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设施用地的动态监管,定期开展检查,确保用地合规、用途明确。
三、优化政策支持,推动可持续发展
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,加大对农业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,合理安排用地指标,简化审批程序,提高服务效率。同时,鼓励采用绿色、环保、节能的建设标准,推动农业设施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。
四、加强宣传教育,营造良好氛围
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,增强农民和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,营造依法用地、合理利用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,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,切实做好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工作,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。
特此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