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规范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,维护市场秩序,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集贸市场(包括农产品市场、日用品市场等)的经营与管理活动。各市场主办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。
第二条 集贸市场应当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,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。
第三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,确保市场运营合法合规。
第二章 市场开办与登记
第四条 开办集贸市场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并提交相关材料,经批准后方可营业。
第五条 市场开办方应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,明确各项规章制度,包括但不限于摊位分配、卫生管理、安全措施等。
第六条 市场开办方有责任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,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。
第三章 经营者行为规范
第七条 经营者在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,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。
第八条 经营者应诚信经营,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进行虚假宣传。
第九条 经营者应遵守市场价格管理规定,不得恶意哄抬物价或进行不正当竞争。
第十条 经营者需保持摊位整洁,配合市场管理人员做好环境卫生工作。
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
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方应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,及时解决消费者反映的问题。
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,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。
第十三条 在发生消费纠纷时,经营者应及时协商解决;若协商不成,可寻求市场监管部门的帮助。
第五章 安全管理
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方负责市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,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。
第十五条 市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严禁使用明火作业。
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对自身经营区域的安全负责,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。
第六章 监督检查
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有权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,市场开办方及经营者应积极配合。
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,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,并责令整改。
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,共同维护集贸市场的良好秩序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,但不得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。
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,相信能够有效提升集贸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,为市民创造更加便捷、安全、放心的购物环境。